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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利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6-01-09 14:2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3

当事人名称:天津高利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538902G

住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路7

法定代表人:李冬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和用电监控平台线索,我局于2025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300538902G001U),你单位等离子切割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催化燃烧设施净化处理,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2台等离子切割机中有11台正在生产,其中有3台正在生产的等离子切割机未在集气罩下进行,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车间门窗均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300538902G001U)、《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29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12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3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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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