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高利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538902G
住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和用电监控平台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从2025年11月3日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11月7日8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响应措施为破碎机停3台、等离子切割机停5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共有12台等离子切割机,其中有11台正在生产、1台停产,未落实等离子切割机停5台的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你单位提供的《天津高利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6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1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