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鲁海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25729958D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交通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绪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静海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7年9月7日与丹东新力探伤机厂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70823-23),开始建设200KV螺旋管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同步建设探伤房并于2021年投入使用,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你单位使用的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固定式X射线探伤系统)。经调查,你单位使用上述射线装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鲁海钢管有限公司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意见(津静环备函〔2016〕44号)、《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70823-23)、《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书》《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使用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5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1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