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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宇威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2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10-24 14:2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5

事人名称天津宇威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3098635E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我局于20256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租用天津绿色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拆解产生的废汽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199-08)。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在将拆解场地中露天存放的废汽油出售给葛春振,部分废汽油已经装载到葛春振驾驶的白色厢式货车内(车牌号为津G119G6),出售的废汽油有4桶约800L,尚未收取现金。经进一步调查,葛春振从你单位收集购买废汽油后,运输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的一个院落内暂存、处置、再次出售,经查葛春振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你单位拆解报废汽车生产的废汽油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2025813日,你单位和天津绿色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同提交《情况说明》《关于废油转移的情况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再生利用服务合同》,已将上述废汽油转移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0/吨。你单位将废汽油出售给葛春振的行为属于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经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你单位和天津绿色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废物回收处理合同》《情况说明》《关于废油转移的情况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再生利用服务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923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9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5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法制审核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审核同意

20251023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同意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22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共计六十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202510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