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宏远奶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PR212U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金台村东南
经营者:许有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日常检查方案,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建有4个牛棚,现存栏奶牛约900头,依据《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的规定,你单位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区外西南角空地存放有养殖粪污,存放地为裸露土壤,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溢流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的规定。经现场称重,上述露天存放的粪污重量1.68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及称重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6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2025年10月1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