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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宏远奶牛养殖场 津市环罚〔2025〕2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10-15 14:3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宏远奶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PR212U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金台村东南

经营者:许有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日常检查方案,我局于2025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建有4个牛棚,现存栏奶牛约900头,依据《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的规定,你单位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区外西南角空地存放有养殖粪污,存放地为裸露土壤,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溢流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的规定。经现场称重,上述露天存放的粪污重量1.68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及称重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925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9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6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2025101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