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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胶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2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9-24 10:57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1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大港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0091D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中塘村

法定代表人:田风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7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103690091D001X)和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你单位胶管、注塑生产线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39-49),暂存至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西厂区恒温立体库外侧露天堆放有8盘废活性炭,且部分包装袋已经破损,废活性炭的形态因风化变成粉末状。经现场称重,上述废活性炭合计1.88吨,未按照规定贮存到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8.3.2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6.16.2等相关要求。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你单位《天津市大港胶管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103690091D001X)、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911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9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2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24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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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