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欣德泰铁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6073D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曹洪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交办有关问题清单,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欣德泰铁粉有限公司主排口更换编号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64336073D001V),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还原回转窑排气筒编号由DA007变更为DA020,还原回转窑排气筒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根据《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属于天津市2025年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气)登记备案表》(登记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和2024年12月6日)发现,你单位2023年8月11日自动监控设施(废气)登记备案显示还原回转窑排气筒采样位置距地16m、采样位置截面积1.13㎡,2024年12月6日自动监控设施(废气)登记备案显示还原回转窑排气筒采样位置距地12.72m、采样位置截面积0.785㎡。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至12月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还原回转窑排气筒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废气采样位置发生重大变化。依据《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自动监测设备整套、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60日内重新组织完成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完成后,对更换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直接进行72小时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完成后直接进行技术指标验收;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变更只需进行技术指标验收,无需进行联网验收;更换数据采集传输仪时只需进行联网验收。”的规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60日内重新组织完成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未对还原回转窑排气筒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重新组织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询截图、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欣德泰铁粉有限公司主排口更换编号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64336073D001V)、2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气)登记备案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1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二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一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2025年9月1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