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N9NP2Y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旺寿道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按照重污染天气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审批、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MA05N9NP2Y001V),你单位酸洗工序挥发出的硫酸雾由侧吸风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配套的酸雾吸收塔,酸雾吸收塔使用碱液对硫酸雾进行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酸雾吸收塔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60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审批、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MA05N9NP2Y001V)、《天津盛方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环保整改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2024年10月27日检查时酸洗磷化工序未投入正常生产,当时工作框里的物品为客户的二十余个小样且容量只有半框,仅使用稀硫酸浸泡,时间短且未使用蒸汽对酸洗池进行加热;
2.当时作业的工人为新进员工,部门主管没有进行培训,未及时交代生产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导致此次失误,后续已经第一时间改正错误,及时给新入职工人进行入职培训,提升环保工作能力;
3.近几年自行车制造行业并不理想,前期有疫情影响,产能产值都呈下降趋势,订单特别少,举步维艰;
4.经过此次事件,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环保意识不强,管理存在缺漏的问题,本次发现的环保问题,后续保证不会再犯,希望贵局能够念在我公司初犯,且整改态度良好,给予我公司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检查后及时整改,对员工进行培训,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2025年1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