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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1-16 10: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61280668D

住所天津静海开发新区聚海道

法定代表人:阎尔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我局于2024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2021111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785]),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323日向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转出碘[125I]密封籽源,规格:0.70mCi,生产批号:221230,数量:10

2.你单位于2023212日向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转出碘[125I]密封籽源,规格:0.75mCi,生产批号:230201,数量:10

3.你单位于2023925日向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转出碘[125I]密封籽源,规格:0.70mCi,生产批号:230913,数量:10

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转出上述三批次放射性同位素未向我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785]单位提供的供货清单及台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216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2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单位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备案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