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中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U81JX8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蔡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相关线索,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对号牌号码津D765**的前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73240329102115****)结果为“通过”;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对号牌号码津AES8**的前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73240723112248****)结果为“通过”;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8日对号牌号码津GGS3**的后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73240818111804****)结果为“通过”;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对号牌号码津DTV1**的后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73241015145838****)结果为“通过”。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车辆均可以使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11.1条“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按简易工况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规定。
2.你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对号牌号码津C36Q**的后驱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73240419104718****)结果为“通过”。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车辆可以使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11.1条“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号牌号码津D765**、津AES8**、津GGS3**、津DTV1**和津C36Q**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10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