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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昊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1-02 14: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昊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GMMDB6B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相关线索,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采用加载减速法对号牌号码为津AX38**的福龙马牌柴油车进行了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348240613114533****)结果为“通过”;

2024年7月4日你单位采用加载减速法对号牌号码为津G5G9**的长城牌柴油车进行了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348240704131448****)结果为“通过”;

经调取上述2辆柴油车的历史检验视频发现,在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上述柴油车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不合格。你单位明知有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上述2辆柴油车排放检验收费共计一百六十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号牌号码津AX38**和津G5G9**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2份)、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检验收费票据、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提交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2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14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四万元;

3.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