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086551099R
住所:天津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3号标准厂房3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线索,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天津市蓟州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该污水处理厂由你单位进行运营。你单位属于2024年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并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完成联网、验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运营的天津市蓟州区**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经查,你单位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中取样管线未与混合采样器送样管线连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线与浓度为0.18mg/L的标液瓶中液体连接,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与浓度为6mg/L的标液瓶中液体连接,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采样及上传的数据为标液瓶中液体的数据,非天津市蓟州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中总磷、总氮的真实数据。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蓟州**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说明》《蓟县**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9月3日上传监测数据截图、《天津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津诚验字〔2023〕第14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9016-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以一次取样检测的数值认定我单位污水排放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的要求,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我单位不存在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进行牟利的主观恶意,由于被拖欠污水处理费,长期处于垫资运行状态,企业运转艰难,导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受到影响,目前我单位已向相关部门协调停止运营事宜,对我单位进行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
3.我单位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也无超标排放造成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我单位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2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2024〕1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4年12月1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4年12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4年12月24日)等证据为凭。
本案经听证审议,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本案同意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九万元的意见。
经我局法制审核,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审核同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9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九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