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凯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4826255P
地址:西青区王稳庄镇杨科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754826255P001V),你单位4台反应釜生产时产生氯气等废气,经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吸收后,通过DA002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氯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规定的8mg/m3。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台反应釜中有3台反应釜正在生产,反应釜配套的碱液喷淋塔正在运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DA002排放口所排放的氯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6010-18号〕显示,你单位DA002排放口所排放废气中氯气排放浓度为11.2mg/m3 ,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8mg/m3的0.4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6010-1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754826255P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2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法制审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七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