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奶牛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EX117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北大港农场二队北
法定代表人:孙守强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现存栏奶牛数2100余头,依据《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后备牛舍南侧露天存放两堆未经固液分离的养殖粪污,放置于无防渗漏、防雨淋、防溢流措施的地面上,下雨导致大量液体粪污,直接渗透于土壤之中。经你单位确认,上述养殖粪污约2吨。上述行为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8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独资企业,从事生鲜乳源奶生产,为天津市提供优质奶源,为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上做出大量贡献。
2.违法问题系因现场检查前一天下雨导致车辆无法作业暂存粪污未及时倒运,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3.企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检查后及时进行整改,且目前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已于告知阶段予以考虑,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不符合法定从轻情节,不予采纳。本案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