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宏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P3B15Y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5号D栋D2-4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宏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和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4年7月19日对天津隆鼎坤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与天津隆鼎坤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231119-1412),由天津隆鼎坤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提供年度环境检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类别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和噪声;天津隆鼎坤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31130001),合同约定天津隆鼎坤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就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年度检测项目提供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单位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A03044100)及对应的采样任务、样品流转记录、原始记录等显示,受检单位为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采样日期为2024年6月5日,采样人员为李峰、张卫鑫,检测类别为水和废水、噪声,其中噪声检测项目为工业企业噪声,监测地点为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监测时间为:昼间10:15-10:28、夜间22:03-22:21,昼间测量值分别为55、57、58、52,夜间测量值分别为47、46、45、44,单位为Leq[dB(A)]。
执法人员经调取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中门(位于厂区东侧)2024年6月5日00:00至6月6日6:00监控视频及厂区内西侧2024年6月5日9:00至6月6日6:00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2名采样人员于2024年6月5日9:51驾驶车牌号为津RDA555的白色车辆到达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中门,进入厂区后进行了废水采样,于10:05驾车驶出厂区中门并停放于厂区中门对应的旺港南路(属于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东厂界),2名采样人员先是在厂区中门门口进行了噪声监测,然后沿着东厂界来回南北走动,于10:12驾车离开,2名采样人员没有到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北厂界和西厂界进行噪声监测。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7日分别调取了天津市兴港照明灯具厂、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朝向鑫港三号路(位于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北厂界)、鑫港三号路和旺港南路交口2024年6月5日全天的监控视频,未发现你单位采样人员到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西侧和北侧进行昼间厂界噪声监测。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A03044100)及原始记录材料;《委托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231119-1412)、《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31130001);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中门(位于厂区东侧)2024年6月5日00:00至6月6日6:00监控视频及厂区内西侧2024年6月5日9:00至6月6日6:00监控视频;天津市兴港照明灯具厂和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朝向鑫港三号路、鑫港三号路和旺港南路交口2024年6月5日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深入分析了出现此次行为的原因,并为彻底纠正违规行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制定并实施了4条整改措施。承诺将以此次事件为鉴,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不断提升环保技术水平,为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我单位自从去年第一次受处罚后,在今年一月份已经把采样人员、授权签字人和实验室人员进行了大规模更换,也在想办法改进和培训。
3.我单位到企业查看了现场,该企业的南面是公司的宿舍,西面是空地和河道,北面和东面为其他企业,四周厂界没有噪声源,公司安排人员进行重新检测,发现四周的噪声数据偏低,只有东面的近路噪声较高,本次报告中采样员就是在东侧进行的检测。本次事件员工也做出了开除处理,恳请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整改效果的基础上,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后续整改及2023年因类似违法行为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从轻、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9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