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1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50347A
法定代表人:石炜
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三号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TJHW005津环许可危证〔2023〕007号),你单位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1月份《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2023年-2024年胎盘单独转运台账》等资料发现,2023年1月份至2024年5月份,你单位负责收运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47家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人体胎盘共计42717个,重量合计26601.5公斤,收运使用车辆为一辆东风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津C273J1),该车辆不是专用医疗废物转运车,不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中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
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辆转运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共计524.52吨,2024年1月份至3月份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辆转运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255.18吨,涉及运输车辆包括19辆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商请确定病理性废物有关情况的复函》《天津市审计局关于瀚洋公司未按规定收运人体胎盘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津审移〔2024〕32号)》《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你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2023年-2024年胎盘单独转运台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TJHW005津环许可危证〔2023〕007号)、《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进场台账》《运输车辆台账》;你单位与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签订的《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不得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9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