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通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9578X1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3年9月4日,你单位对津D66380的长城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GWCBC171AC012959)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225512309041046310180,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黑烟;
2、2024年2月23日,你单位对津RFM090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RBAC8D8515121)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225512402231035200155,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黑烟。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条“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及《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均有目视可见黑烟排放,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上述2辆柴油车检测费用收取三百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你单位提供的上述车辆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对应的检验视频、《情况说明》、2024年7月11日对津D66380、2024年7月12日对津RFM090召回复检合格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三百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