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桐宇汽车部品(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2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8-28 09:5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1

当事人名称:桐宇汽车部品(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WTMA70

法定代表人:吴丹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丰泽四大道20号第六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46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你单位《桐宇汽车部品(天津)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汽车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你单位两条喷漆线上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和烘烤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统一引至两套漆雾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尾气分别由两根17m高排气筒(P2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条喷漆线正在生产,喷漆车间内有两个烘烤室,其中一个烘烤室内有一盘喷完油漆的塑料件正在进行烘烤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运行。

经调查,你单位使用的汽车涂料清漆主要成分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检测报告显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为377g/L,该油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写明相对密度(水=1)为0.98,即980g/L。经计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质量占比为38.5%。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7.2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相关规定,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你单位提供的《订购单》《检测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桐宇汽车部品(天津)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汽车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7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8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86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617日现场检查时,喷涂线配套的环保设施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因为要做产品性能测试,加速干燥时间将产品放入烤箱烘烤5分钟,短时间未造成废气排放;

2.我单位非常重视环保措施,在疫情期间无订单的情况下依然响应号召,更换了催化燃烧设备,近几年因疫情及行业萧条,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停业状态;

3.我单位对上述错误积极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恳请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97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86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免除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8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