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旺鑫诚建筑砌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409274947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中旺镇张高庄村205国道东侧1500米
法定代表人:崔璐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2条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烟尘采样管内有物体堵塞管路,现场将烟尘采样管拆开,发现管内有大量棕色多孔固体。经对比试验,烟尘采样管内棕色多孔固体堵塞对烟尘监测仪的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无法保证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数据采集仪基本情况》及验收相关材料、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所做出本次处罚的依据证据不足,检查时发现采样管中有异物不能证明会对烟尘采样仪造成影响。
2.本单位不应当为被处罚对象。2024年4月生产开工前已经与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单位(下称为运维单位)签订了设备运维合同并支付了全年的费用。运维单位告知我单位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5月9日检查发现烟尘采样管中有异物堵塞,该责任应由运维单位承担。
3.我单位与高月川于2023年10月份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也约定了由承包人高月川承担所有经营相关的责任。我单位认为根据行政法规定应处罚实际生产经营者,不应该处罚持证单位。
4.综合以上情况阐述观点:我单位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希望贵局撤销处罚;在实际生产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经外包给蓝宇科工贸进行运维维护,生产者已经尽到环保义务,应处罚实际生产者承包人高月川或处罚运维单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0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8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