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环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T4M64
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5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和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4年3月15日对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与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合同》,由你单位负责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采取手工监测;你单位与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技术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24年1月14日13时至1月16日23时,该单位化学需氧量分析仪在此期间发生故障,故障内容为测温主板损坏,其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将同时段数据标记为设备故障;
2.2024年1月14日19时至1月16日23时,该单位氨氮分析仪在此期间发生故障,故障内容为中控阀控制主板损坏,其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将同时段数据标记为设备故障。
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在上述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正常生产,有废水排放,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应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监测。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2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津海韵环检S-240116-014、津海韵环检S-240116-015)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及在线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等,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在2024年1月14日至1月16日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进入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和在线监测站房内的混合采样器进行废水采样。你单位实际将2024年1月10日进入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人工比对监测时采集的水样分装在13个塑料瓶中,替代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间段的水样,提供给天津海韵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导致2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津海韵环检S-240116-014、津海韵环检S-240116-015)检测数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你单位作为监测设备维护运营机构,上述行为属于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津海韵环检S-240116-014、津海韵环检S-240116-015)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600891433H001T)、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数据标记;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及在线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你单位与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5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送假水样的问题非公司主观故意行为,是具体操作人员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公司缺少对具体操作人员较好的监管方式。公司将此案例作为内部管理和整改的典型,给予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岗工作,今后要加强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及监管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2.公司之前未受过任何部门处罚,作为第三方公司,已取得很多环保相关管理软件专利,给予中大型企业很多环保专业支持,对环保事业发展有贡献,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已出现断流,经营困难,请求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第三方环保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不得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不得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