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1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泰泽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98710372T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东淀青龙湾景观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成并使用的7个淡水虾养殖池塘位于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淡水虾养殖池塘所处点位属于环境敏感区。你单位尚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渔业5中的0412内陆养殖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证上述7个虾池建设你单位总投资额为九万二千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你单位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图、你单位对于总投资额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九万二千元2%的罚款一千八百四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补充办环评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