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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天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1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8-08 16:3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11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武清区天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56HR6W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2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士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45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2号尾气检测线站房内有一套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测设备,该设备上连接有非OBD检测部件1套,包含1OBD插口设备和1个点烟器插头(另一端为OBD插口),该套设备疑为OBD检验作弊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套设备进行了OBD检验对比试验,使用该套设备连接受检车辆(车牌号:A003L0;车辆识别代号(VIN):LFV3B25N7M7075145)的点烟器后,OBD终端显示受检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为LVBV6PBC6KW067922,OBD检测合格。经对比试验判断,你单位使用的OBD检验作弊器在进行车辆OBD检验时具有篡改正常OBD检验参数的功能。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使用OBD检验作弊器,为以下3辆车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①津N16583(报告编号:120114912405210920120321)、②津C39A82(报告编号:120114912405211157200134)、③津B237N8(报告编号:120114912405211042420286),并获得违法所得75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对比试验结果截图、你单位提供的3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和3份检测收费凭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以使用作弊器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

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听证。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

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4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执法人员于5月21日对我公司检查中发现,津C3

9A82津B237N8津N16583三辆车在OBD检测中存在违规问题。查,当天早晨车员发现车辆OBD检验设备接头探针出现损坏,经与OBD设备维修单位沟通,得知维修需要15天,为不耽误检测,临时启用了已故老板连接点烟器的OBD旧设备,替代原OBD接头进行

车辆检测。2.问题发生后,我司领导视,第一时间召集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车

辆检测安全操作、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测量方法等国家标准。要求全体员工以此次事故为警钟,在今后的检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完成。3.我司及时召回津C39A82津B237N8津N16583三辆车,对上述车辆进行了全方位检测,经检测所有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组织员工对检测线进行了自检自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的设备进行了维修、调整,更换了全新的OBD检测设备,保障今后所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4.由于我市车辆检测收费标准不统一,价格比较混乱,造成市场竞争激烈。我公司每年的房租一百二十万元,员工工资、保险费每年要一百三十万左右。高昂的费用,微薄的收入,造成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经营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鉴于此,

恳请酌情减轻处罚为盼。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2024〕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经局法制审核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我局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4〕YD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OBD检验作弊器的环境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七百五十元;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五万元。三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

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如对本行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向天津市南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8月8日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