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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9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8-01 09: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4

当事人名称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961492789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98A

法定代表人:王秀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从事柴油机动车排放检验服务,经调取你单位2023年对7辆柴油机动车开展的排放检验报告及检验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3619日为车牌号津LK**01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2.你单位于2023111日为车牌号津RX**82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3.你单位于20231122日为车牌号津LJ**62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4.你单位于2023125日为车牌号津C1**M8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对于上述4辆柴油机动车,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作出结果判定(不合格)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单位为车牌号津C1**M8、津RX**82、津LK**01、津LJ**62的柴油机动车分别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5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6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6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到的津 C1**M8、津 RX**82、津 LK**01、津 LJ**62柴油机动车,我公司出具的排放检验结果报告数据来源于设备检测过程中检测设备显示的现场数据,绝无人为伪造的事实。作为设备使用者,设备运行原理及数据要求均由上级部门掌握,我们只是严格按照设备数据出具报告,并未掌握所谓调整数据的方法。以上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柴油压燃车辆在加载环节由于过于用力,偶有烟雾冒出,等进入下一环节,烟雾消失。

2.在机动车检测尾气过程时,司机操作动作对于数据是有影响的。机动车是通过原地加油的方式检测尾气排放,深踩油门冒黑烟的原因有很多,第一可能是混合物太浓了,这时候深踩油门是非常容易冒黑烟的。第二是燃油杂质过多,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杂质。

3.贵局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映了我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把关不严现象,自此我公司马上安排时间,让大家充分学习了解不同车型在不同环境下操作可能引发的数据误差。我们一定会在今后的员工培训中加大教育力度,不再让类似情况发生。

4.我公司法人(注:现为该单位股东)高杰为残疾人(后附本人残疾证),多年来从没有伸手要国家一分钱的援助,相反还积极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为国家为社会做了诸多贡献,在汶川地震,洪涝灾害等等多次自然灾害来临的时候,都首当其冲,积极地为国家捐款捐物,加上受三年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员工工资的发放都是问题。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考虑一个残疾人企业的经营困境。给予减轻惩罚力度,给予残疾人企业福利保障。

5.众所周知,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更是对检测企业冲击极大。政策的调控和市场的价格竞争都让企业几乎挣扎在存亡的边缘。公司为保障员工基本工资都已经是捉衿见肘,无力再承担额外费用,希望贵局能高抬贵手,在提示企业规范工作的前提下,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你单位对津RX**82、津LJ**62、津C1**M8重新检测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六万元

3.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六百九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81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