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06号
当事人名称:众诚(天津)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4W0E78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福保路1号福保产业园(一区)5-1-703、704法定代表人:鲁浩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与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Z
CHJ-H2307-57),你单位对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SZ-240409-7)附原始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测类别为废水、噪声,采样日期为2
024年4月10日,采样检测人员为于志宽、
郑喜,其中噪声检测项目为厂界环境噪声,噪声检测点位分别为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外一米,昼间检测时间分别为14:11-14:13、14:16-14:18、14:21-14:23、14:25-14:27,夜间检测时间分别为22:01-22:03、22:06-22:08、22:14-22:16、22:20-22:22。经调取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你单位采样检测人员未到天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界周边进行夜间噪声采样检测,经询问采样检测人员,确认上述《检测报告》夜间噪声数据为采样检测人员在其居住小区附近采集获取。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SZ-240409-7)附采样记录、调取天津市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
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8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
二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
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的行为。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
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
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8月2日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