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天津兴晟和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3201104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环美路3-2号(天津市环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邢杰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人正在进行露天刷胶作业,使用原料为粘合剂普力通83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粘合剂普力通830《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经计算其VOCs质量占比为74.54%。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1“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提供的粘合剂普力通830《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