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若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KJ307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恒泽产业园15-9-605,606,607,608
法定代表人:韩树茂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0212050093)。2024年7月,你单位企业登记名称由天津三方环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若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津三方检(委)D240326-06-03-175)附原始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测类别:废气、废水、噪声,采样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采样人员为石*元、温*胜,其中废气采样使用仪器设备为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编号YQ-A-82)。经调取天津市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年3月26日你单位采样员未使用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编号YQ-A-82)对废气颗粒物进行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091)附采样记录、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津三方检(委)D240326-06-03-175)附原始采样记录、调取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你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3号),告知你单位(天津三方环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现场无人签收,于2024年6月27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邮件成功发送至你单位提供的电子信箱),视为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3号)及其送达回证、电子送达视频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截图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8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