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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康汇医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0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29 09:5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03

当事人名称天津康汇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CN7Q455T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以南赛达北四道6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5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824]),你单位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于杨、万立东、仝子洋、付晨阳、桂正光、石雷雷20244月在你单位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进行介入术,是你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4521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上述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824])、介入导管室20244月手术护理记录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7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7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8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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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