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0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康汇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CN7Q455T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以南赛达北四道6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824]),你单位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于杨、万立东、仝子洋、付晨阳、桂正光、石雷雷2024年4月在你单位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进行介入术,是你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上述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824])、介入导管室2024年4月手术护理记录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8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