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圣奥环境监测中心 津市环罚〔2024〕9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10 18: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5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圣奥环境监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0985K

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K29501

法定代表人:陈三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与万*达(天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单位出具《检测报告》〔SA24032525Z〕,单位对万*达公司提供监测技术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325日对万*达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并于202443日出具《检测报告》〔SA24032525Z〕,分别出具昼间、夜间检测结果。经调取万*达公司当日夜间22时至第二日6时的监控视频及对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发现你单位未到场开展夜间采样工作。

你单位上述监测行为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65.4.1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SA24032525Z、《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单位与万*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万绿达公司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6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6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710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