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圣奥环境监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0985K
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K2座9门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三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与万*达(天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SA24032525Z〕,你单位对万*达公司提供监测技术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对万*达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4月3日出具《检测报告》〔SA24032525Z〕,分别出具昼间、夜间检测结果。经调取万*达公司当日夜间22时至第二日6时的监控视频及对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发现你单位未到场开展夜间采样工作。
你单位上述监测行为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6、5.4.1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SA24032525Z〕、《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你单位与万*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万绿达公司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1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