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42553J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64342553J001P),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期生产车间外清洗废水收集池及排水沟槽周边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使用PID气体探测器对废水收集池、排水沟周边进行检测,检测数值为100-300ppm。经调查:2024年5月28日16时10分你单位因生产异常操作导致生产原料苯乙烯泄漏,随清洗废水经排水沟进入废水收集池。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17时至18时对泄漏物料苯乙烯进行收集处理。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化工企业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64342553J001P)、《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你单位提供的《生产异常操作记录表》和《处置过程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6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工人误操作导致泄漏,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泄漏苯乙烯物料的情况,泄漏发生第二日收集处理时泄漏物料已缓慢聚合成块,因及时收集只在污水池周边有异味,未大范围扩散。
2.企业积极纳税,履行企业责任,并在环保方面投入较大。
3.发生此次问题后,企业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全面整改,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才着手收集处理泄漏物料,不符合法定从轻情节,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