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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7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7

当事人名称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WEJB59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一经路6

法定代表人:李福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车金属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车金属件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表面处理工序产生HCLVOCs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洗涤塔+光催化氧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6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北侧的3号车间内2条表面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洗涤塔(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洗涤塔(酸雾吸收塔)塔身第四级有破损,破损处有气体排放至车间内;地面有从洗涤塔(酸雾吸收塔)滴落的液体,经用pH试纸测试显示为酸性;加碱箱内液体经用pH试纸测试显示为酸性;车间大门和部分窗户敞开。

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南侧的1号车间内1条表面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光催化氧化、风机正常开启,洗涤塔(酸雾吸收塔)水泵未开启,且废气进气口管道与洗涤塔(酸雾吸收塔)断开,洗涤塔(酸雾吸收塔)加碱箱中仅有少量液体,经用pH试纸测试显示为酸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车金属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源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车金属件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5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5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6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企业订单量极小,每月生产量不到5天,导致现场检查时未及时修复废气处理设施的问题,企业深刻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其中积极整改减轻危害的陈述、申辩意见已于事先告知阶段予以考虑,不再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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