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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山绿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8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青山绿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TKY19J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禄财道2201

法定代表人:丁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727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0212050126,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检测环境保护检测你单位受天津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提供环境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431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091)附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检测内容为废水,采样日期为2024311日,采样时间为1437分、1519分、1601分,采样人员为李玉*、李奕*,样品来源为采样,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检测点位为总排放口DW001。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311日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2.你单位于202432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104)附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检测内容为废水,采样日期为2024319日,采样时间为950分、1021分、1053分,采样人员为周吉*、李奕*,样品来源为采样,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检测点位为总排放口DW001。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319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经查证,你单位出具的上述两份《检测报告》,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到受检单位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QSLS-HSQZ-2403001)、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030、《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LDKJ-2022031)、《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LDKJ-202302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091附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104附采样记录、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5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5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6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针对存在的问题,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增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过程拍照记录等方式确保实采实测。

2.企业提供利润表,经营存在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5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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