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青山绿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TKY19J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禄财道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0212050126),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检测、环境保护检测。你单位受天津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提供环境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4年3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091)附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检测内容为废水,采样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采样时间为14时37分、15时19分、16时01分,采样人员为李玉*、李奕*,样品来源为采样,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检测点位为总排放口DW001。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年3月11日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2.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104)附采样记录,受检单位为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检测内容为废水,采样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采样时间为9时50分、10时21分、10时53分,采样人员为周吉*、李奕*,样品来源为采样,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检测点位为总排放口DW001。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4年3月19日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经查证,你单位出具的上述两份《检测报告》,你单位采样人员未到受检单位对天津**心血管病医院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QSLS-HSQZ-2403001)、《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030)、《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LDKJ-2022031)、《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LDKJ-202302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091)附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SLS-S-20240104)附采样记录、调取天津**心血管病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6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针对存在的问题,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完善管理制度,采取增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过程拍照记录等方式确保实采实测。
2.企业提供利润表,经营存在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