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百泰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29660N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区)大邱庄镇海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其二号车间从事热镀锌生产,二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盐酸雾,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套酸雾吸收塔处理后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运营的二号车间热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中9号喷淋塔碱槽中没有液体,循环泵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天津市**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关于天津市**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津静环备函〔2018〕173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5月22日)签收。
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企业酸洗工序配套安装的喷淋塔,其工作原理是对收集的盐酸雾进行碱液喷淋,最终达标排放。因此,我企业对喷淋塔安装有自动加减装置,并安排专人对喷淋塔使用的碱液利用PH试纸进行手工检测,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2024年4月3日现场检查前,我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喷淋塔内碱液PH值在9以上,由于先前在配置碱液时,工作人员对其浓度配比不佳,以及部分喷淋嘴堵塞,计划对上述喷淋塔内的喷淋水进行更换,在此期间正值检查,造成了上述情况;
3.我企业喷淋塔内无碱水,不是我企业治理设施运维不到位造成的,是因为部门联动配合上缺少有效沟通,在对治理设施维护时,未能及时通知生产部门暂时停产;
4.我企业充分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杜绝上述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自疫情以来,我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自2023年以来,生产上亦是断断续续生产,今年以来的实际产量严重不足,仅为去年同期的三分之一,并且我企业仍有部分贷款未偿还,恳请在处罚金额上予以减少。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非故意违法,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