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4053958H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中段西南侧润东大厦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向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运营、管理的津南双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津南双桥污水处理厂是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津南双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于2017年10月验收,总磷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于2018年7月验收,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于2020年7月验收。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津南双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仪正在运行,采样泵因生锈堵塞,与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的采样泵和采样管道无法采集水样,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综合监控平台数据部分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5月11日)签收。
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4年3月26日,贵局对我单位运营的津南双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出水在线仪表及采样泵均正常运行,采样泵在拆解后发现生锈堵塞,造成采样泵和采样管道无法采集水样。针对这一突发故障,我单位立即进行现场清理和维修,采样泵相关设备故障已于当场消除。
2.在水厂运营过程中,我单位已经尽到保证水污染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责任,有效采取了日常巡检、专项检查等维保措施,案涉采样泵的轻微堵塞不影响整体设备的有效正常运转。
3.我单位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理由在于,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首先,案涉的采样泵仅存在轻微堵塞,经现场快速清理后即可恢复正常运行,无需大修或者其他复杂维修操作,应属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其次我单位监测数据没有发生异常或重大波动,污水处理相关指数均属正常,因此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再者,监测设备的异物堵塞是常见的故障现象,产生原因主要是污水杂质、设备污垢、老化等客观情况,并非人为主观故意造成,本案采样泵在上次巡检时并未发生故障,因此本次发生的生锈堵塞实属客观情况,我单位对此没有主观过错;最后,我单位及水厂自运营以来始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未发生过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即便在本案中存在涉嫌违规的情况,也属于初次违法,对我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障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因采样泵堵塞无法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尽到审慎管理的法定义务,无法排除主观过错,且因采样泵堵塞,无法准确监测排放废水的真实指标情况,已造成危害后果。对于你单位现场进行清理和维修的情况已在对你单位作出拟处罚决定时予以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