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3号
当事人名称:博阳鸿(天津)印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00279E
住所:西青经济开发区宏源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邢国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博阳鸿(天津)印业有限公司包装印刷生产线扩建项目》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油废水、废擦机布、废油墨桶、废墨斗片等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更新为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生产车间西北角的杂物间内贮存以下危险废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8.3.2的规定,未落实防风、防雨、防晒,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1.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杂物间内13个废塑料桶,发现桶内盛有含油废水、废擦机布;
2.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杂物间内18个废纸箱,发现纸箱内盛有废油墨桶、废墨斗片。其中3个废纸箱内有废油墨渗出至杂物间地面。
经现场称重,上述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共计319.9kg。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博阳鸿(天津)印业有限公司包装印刷生产线扩建项目》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5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为:
1.我单位认可违法事实存在,但存在以下原因: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我单位正在进行6S整改,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因此产生了较多的废弃物。维修设备员工没有按照流程将废弃物报环保专员,擅自将废弃物堆放在杂物间,该单位环保专员当场未解释清楚废弃物堆放原委。我单位原环保专员离职,新环保专员上岗时间短,造成管理上缺失;
2.我单位多年来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管理严格、社会责任感强,我单位目前正在申报多个竞标项目,行政处罚会对竞标项目造成影响,近期我单位投资1970余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3.我单位存在经营困难,产值亏损,目前有高额抵押合同,在此情况下,我单位没有裁员、降薪;
4.我单位员工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后向环保部门举报,后带领审查人员指认违法现场,属故意栽赃陷害行为。违法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整改;
5.我单位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有多次捐赠及帮助困难退役军人的证明。综上,我单位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多份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到本案办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清理杂物间,将涉案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你单位负责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落实防风、防雨、防晒的要求。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