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联创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51545723B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黑豆窝开发区朝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与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监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LCHJ2022-4-13-001),由你单位依照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向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CBG-240307-004,盖有CMA章)及原始记录材料《检测任务单》《采样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固定污染源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烟气测量报表》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对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P4排气筒有组织废气进行检测,采样位置为P4排气筒出口,检测项目为氮氧化物,采样人员为殷明正、邳京生,报告对应的烟气测量报表显示:仪器编号为1A13113830,文件号为00873,显示开始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5时32分,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5时37分。执法人员调取了2024年3月5日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车间和P4排气筒采样口的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5日没有对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P4排气筒出口开展实际采样检测。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CBG-240307-004)及原始记录材料《检测任务单》《采样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固定污染源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烟气测量报表》;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0212050124)及附表复印件;你单位与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监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LCHJ2022-4-13-001);你单位使用检测仪器对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P4排气筒采样口模拟演示采样检测的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2024年3月5日天津市龙鼎门业有限公司车间和P4排气筒采样口监控视频资料;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