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5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4687D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刘庄村盛兴里九排4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因订单需要新增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4件蓝色结构件和2件橘色结构件正在晾干,未配套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使用的面漆、固化剂均含有10%二甲苯(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的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你单位面漆、固化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关于二甲苯、有机化合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网站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4月28日,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迫于生存压力,于2024年初接下含喷漆任务的订单,油漆由客户提供,因此产生违法行为。我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并清理现场(附整改照片)。
2.2023年至今我单位订单大幅下降,请贵局考虑我单位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考虑到近2年内未受过环保处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等因素,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如再次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