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3号
天津滨海桂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06567191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130室
法定代表人:宋云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在天津市开源第三阀门有限公司南侧贮存2万余吨干化污泥,约占地3300平方米;在天津市塘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侧厂房西侧贮存2000吨干化污泥,约占地400平方米。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干化污泥共计约占地3700平方米,是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用泥,直接用于园林绿化,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现场检查时,上述干化污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南污泥处理厂处理后污泥资源化利用服务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3月5日)签收。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我公司污泥产品未全部苫盖问题,该处贮存场所已进行防渗漏处理,并设置了2.5米高的围挡,仅部分干化污泥产品高于围挡,(现场检查)当日就做出了积极整改,对干化污泥产品进行苫盖做好防护;
2.厂房外堆放的干化污泥产品由于厂房内地面硬化导致车辆不能及时倒放到厂房内,当日也先做出临时苫盖防护,然后院内地面条件允许后已把外堆放干化污泥产品运输至厂房内,均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3.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且资金周转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4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