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1号
天津中农森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BBGEX1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3号路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冯大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中农森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污泥制备生物有机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你单位发酵工艺在高温好氧下进行,会产生氨气、硫化氢及臭气,经位于厂区东西两侧的2套生物喷淋系统+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经2根21米高排气筒P1、P2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车间内共计1200吨污泥进行发酵作业,厂区西侧UV光氧设备内的UV灯管一半不亮,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喷淋系统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中农森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污泥制备生物有机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3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执法检查期间气温较低,经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巡检发现电机异响,为避免设备损坏暂停了喷淋系统,但其他设备正常运行;
2.当日车间一侧卷帘门损坏,因为抢修工作耽误了当日的环保设备巡检工作。执法人员指出后我单位已第一时间开启UV光氧设备,UV光氧设备已正常运行;
3.我单位生产的有机营养土主要用于林地和周边村镇,对我市污泥资源化运用有积极推动作用。近年由于疫情,我单位经营较为困难,申请从轻或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因气温原因为保护设备临时停止喷淋系统的意见不予采纳。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完成整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4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