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2号
天津市庆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964860
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路47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与天津**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天津**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QAJC(N2024)第0101301号-1〕,可知你单位对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监测技术服务。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1月11日你单位对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
司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
)排放情况进行采样。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本次监测的4个采样点位均位于厂区内生物滤池西侧道路。经对上述监控视频影像研判,采样期间为西南风,4个采样点位均设置于上风向,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2.1采样点位应在下风向进行点位布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篡改监测数据。2.2024年1月11日你单位对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个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监测人员未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规定携带采样管、皮托管及烟尘采样管至采样平台,未对颗粒物、烟气湿度、烟气流速和流量开展实质性监测。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天津
**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天津**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检测报告》〔QAJC(N2024)第0101301号-1〕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天津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控视频、《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4年3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2024年1月9日我单位接受天津
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口头委托为其污泥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内部摸底检测。我单位于2024年1月
22日提供了电子版报告,经1月25日执法人员指出检测不规范的问题后,我单位已经立即开展调查和整改,并第一时间将报告作废。该报告未上传任何数据系统、未对外使用、未产生任何法律效力;2.我单位此次检测行为未收取任何费用、未获取任何利益,涉案采样员已于1月初提
交辞职申请,我单位无主观故意;3.我单位近年来因疫情影响,
业务量不断下降,大量欠款未回款,处于勉强生存阶段。我单位承诺后续严格按照采样规范开展采样工作,申请不予处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是否获利、是否口头接受
委托、《检测报告》是否上传数据系统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考虑到你单位及时作废《检测报告》〔QAJC(N2
024)第0101301号-1〕,进行内部管理和培训,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
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
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
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
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4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
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