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处罚决定已履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6号
天津市首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444957D
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
东4-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子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57】)、2023年12月10日《首通检测现场派工单》及《在职证明》,你单位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时健为你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工业探伤相关工作。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时健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属于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57】)、《在职证明》、2023年12月10日《首通检测现场派工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2月22日、3月5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2月22日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时健从未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活动,只是在旁学习并辅助一些无需持证便可操作的工作。本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2024年3月5日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积极整改,时健已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辐射培训合格证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多份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认定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工作,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案执法视频,本案执法过程合法、规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