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9号
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497360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路(中北汽贸大道)4号A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建设一座喷漆房,采取“光氧催化氧化+高效活性炭”措施处理产生的废气,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高的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处理设施“光氧催化氧化+高效活性炭”设备未开启,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3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是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疏忽,对员工的环保知识培训不到位,以上问题导致员工操作不当从而引发环保问题。
2.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环保事故;定期开展自检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正常运行;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加强环保工作,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3.目前面临经营困境和汽车行业整体环境不景气,申请免于行政处罚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面临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八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