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7号
天津棽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RFQA80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区3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存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赁天津市津南区幸福皮革厂位于小站镇工业园区三号路车间,2023年6月购买并安装了一台覆膜机和1台全自动高速糊盒机,从事纸制品加工制造,目前处于安装调试阶段,尚未投产使用。覆膜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水性干式覆膜胶,全自动高速糊盒机生产过程中使用白胶浆,属于粘胶工艺。租赁生产厂房租金为十五万元,购买覆膜机费用为二十六万元,购买全自动高速糊盒机费用二万元,上述项目总投资额共计四十三万元。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项目属于纸制品制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38纸制品制造223“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 ,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2024年3月20日,你单位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你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瑞安市德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情况说明》《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北京紫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物质安全资料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项目总投资额四十三万元的1%的罚款四千三百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不得再开工建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