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5号
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0052960XB
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阎尔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91]),你单位从事的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未能提供2022年至检查当日的放射性相关工作场所辐射检测报告。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6.3.2及《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5.3.1.2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对放射性相关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检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你单位提供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91])、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1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