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4号
天津华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93746871G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杨柳庄村金坛加油站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建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华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铝幕墙单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093746871G001V),你单位喷涂、烘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光离复合催化+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烤漆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使用,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单》《天津华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铝幕墙单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093746871G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1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