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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腾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4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3-04 10:2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3

天津腾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6122610X9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崔杨路84

法定代表人:魏立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1119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112220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电镀锌生产工艺中涉气工序应当停产。根据你单位的《关于对天津腾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丝绳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有1条镀锌生产线,其中燃气热处理炉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镀锌工序产生污染物硫酸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加热炉出料口、电镀锌进料口及出料口在202311198时以后仍在生产,一直持续至当日1020分左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视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调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行业类型及减排措施的函复》《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对天津腾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丝绳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排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1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乡镇下发的最新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要求,我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为停产,执行停产措施为1条镀锌线停产,执行停产措施的热浸镀生产线、锌锅可加热保温酸洗、热浸镀环节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但是我单位实际生产线为电镀,并非热镀锌。按照清单要求,我单位电镀行业不作要求,因此贵局对上述环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2.在此情况下,我单位也积极向同行业进行了解,存在橙色预警期间,仅1条电镀生产线准允生产的情况。但是为了进一步积极响应橙色预警响应,我单位及时安排生产,采取最大措施进行减排,因此在19日上午10左右对电镀行业进行了彻底停产,所以贵局在采集证据过程中仅从视频中认定我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未能充分考量我单位实际生产工艺,以及我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因此贵局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我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

3.自疫情以来,我单位经营状态每况愈下,自2023年以来,生产上亦是断断续续生产,今年以来的的实际产量仅占产能的三分之一。为此,贵局立案过程中未能考虑我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并且在减排清单与我单位实际生产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对我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对于你单位提出“本案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虽乡镇发布的减排清单关于你单位的减排措施与你单位实际工序不符,但你单位应当执行当时有效《天津腾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减排措施实施方案》相应的减排措施。你单位明知应当执行的减排措施为镀锌车间涉气工序停产,仍因部署、生产计划等情况进行生产,与你单位申辩的“在不知情”情况下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的事实不符,无法排除你单位的主观过错,你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成立。

对于你单位提出“本案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情况。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本案发生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对环境影响较为恶劣。本案充分考虑了你单位违法时长,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对你单位处责任条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较低额度罚款,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本案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229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