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6号
天津市鹏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7331079N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嘉园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年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为钢压延加工行业,属于基本钢铁制造,应认定为钢铁企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参考《天津市鹏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酸洗车间生产时会产生硫酸雾,酸洗车间应保持负压,车间内设置集风系统,产生的硫酸雾集中收集后,通过酸雾洗涤塔进行脱酸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酸洗车间内正在生产,酸洗池经pH试纸检测显示酸性。车间顶部南北两侧处于未密闭状态。车间内酸洗后的钢管未经脱酸处理、直接被吊起,硫酸雾气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作为钢铁企业属于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天津市鹏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近年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来我单位检查未提出我单位酸洗车间未密闭存在违法行为,我单位误认为酸洗车间符合环保要求,本次检查后已第一时间完成整改(附整改照片),日常加投酸雾抑制剂,减少酸雾产生;
2.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单位面临市场形势不乐观、生产经营成本较大等影响,目前我单位运营处于十分困难的状态。申请从轻或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作为钢铁行业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环评文件的要求做到密闭和气态污染物收集。你单位提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判定酸洗车间存在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钢铁企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