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2号
天津市兴和顺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Q63H8P
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2号路正东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余科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12月22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年12月31日18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依据《静海区2023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应当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涂、固化(烘干)工艺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静海区2023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通知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近几年企业亏损较严重,且法定代表人身患疾病,生产生活较为困难;
2.现场检查前企业已停产多日,现场检查当日企业因临时任务,喷涂、烘干生产线仅生产几个小时,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生产持续时间较短。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