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0号
天津徽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5919598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区(南区)禄纬路与冬经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黄东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赁使用的《天津南祥木制品有限公司木门、木制品一年3000樘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喷底漆环节产生VOCs,喷底漆废气引风收集至1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处理工艺是水淋塔+干式漆雾处理+光氧催化。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底漆喷涂车间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刷底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合同转让合同协议书》《天津南祥木制品有限公司木门、木制品一年3000樘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一向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帮扶,公司和个人受到社会和政府表彰。
2.针对环保设备未使用情况。经过我们调查,对材料刷底漆前启动了废气处理设备,但当时由于废气处理设备电源短路造成设备停机,员工着急干活没察觉设备停机。底漆第一遍刷漆是起清理作用,油漆很少,没有产生漆雾,排放的废气非常少。当时刷漆的时间车间门窗都是关闭的,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公司每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很少,是初次违法,贵局发现后我公司当场立即进行了整改。
3.这几年我们做实体举步维艰,希望贵局能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