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9号
天津徽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5919598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区(南区)禄纬路与冬经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黄东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11月19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年11月22日20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面漆喷涂生产线应当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14时,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面漆喷涂车间正在进行喷涂作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津南区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表》、你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图、《减排清单》(津南区)、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一向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帮扶,公司和个人受到社会和政府表彰。
2.关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我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接到区环保局的通知,第一时间在工作群里下发了通知落实,要求在预警期间按照要求停产。19日上午底漆面漆车间铁皮都打扫干净了,上午区生态环境局的检查小组也来检查了,我们已经落实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但)这次橙色预警来的很急,底漆工手上还有一些着急的货没有完成,工人抱着侥幸的心里偷着干的。当时刷底漆的模板不多,只有十多块,每块木板刷少量底漆完成,而且车间门窗都是关闭的,产生少量的废气没有跑到外环境中去,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贵局检查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
3.这几年我们做实体的企业举步维艰,请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显示你单位仍存在管理上疏忽,无法排除主观过错,你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但考虑你单位发现违法情况后积极整改,工人作业时在密闭厂房内进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