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8号
天津市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46666175W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独立村外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11月19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年11月22日20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你单位《天津市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一条喷涂固化线应当停止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10时56分,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上述喷涂固化线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天津市欣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我公司面临着经济上、社会上、行业内的困难较大。通过这次环保违法情况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缺点,以后会积极改正,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困难,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